全区各用人单位:
近期,我区持续出现高温酷热天气,为切实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,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,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,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:
一、履行单位主体责任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,严格执行国家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和地方相关规定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,制定并落实高温中暑应急预案。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,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安排,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各项防暑降温措施落到实处。
二、落实防暑降温措施。优化生产现场布局与工艺流程,加强工作场所通风降温,配备必要设备(如风扇、空调等),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。对户外及特定高温场所(如锅炉房、冶炼车间、建筑工地),须配备有效防暑降温设施,采取隔热、散热措施,并设立通风良好、配有降温设备的工间休息区。 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必要防护用品(如防护眼镜、面罩、手套、高温防护服等)、足量防暑降温饮料(建议含盐清凉饮料)及必需药品。
三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。日最高气温达到40℃以上时,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;日最高气温达到37℃以上、40℃以下时,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;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以上、37℃以下时,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,缩短连续作业时间,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。
四、依规发放高温津贴。安排劳动者在35℃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,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,应当按照遂宁市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8元及时、足额发放,并纳入工资总额。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。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。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的,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。
五、组织开展健康检查。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,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。对患有心、肺、脑血管性疾病、肺结核、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,应当调整作业岗位,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。
六、抓好安全教育培训。结合生产作业实际,及时开展防暑降温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,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、高温基础知识、高温天气作业及高温作业健康防护知识、中暑的辨识与急救、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汛防地灾等相关知识,不断提升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。
来源:遂宁市安居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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